2013年5月30日,美国移民局发行了一个政策备忘录,该备忘录旨在建立优于裁定EB-5申请的政策引导.
政策备忘录中提到了以下四个重要问题:
1. 目标就业区
州政府可基于高失业率指定其管辖区内的地理或政治区域作为目标就业区,美国移民局尊重州政府对地理或政治区域的目标就业区的指定,但美国移民局必须确保由州政府指定的提议区域符合失业率高于全国平均失业率150%的法律要求.
移民专家分析:只有投资目标就业区域内的项目,投资款金额才被允许为50万美金.选择项目时,目标就业区的批准函和有效期是唯一衡量投资款金额的标准.
2. 就业创造
就I-526裁定和就业创造要求,8C.F.R. §204.6(j)(4)(i)(B)描述的两年周期视为I-526裁定6个月后开始.与I-526申请一同递交的商业计划应合理证明所需的就业数量将在2年期限结束之时被创造出来.
商业企业,开发商或新商业企业负责人,可在收到EB-5资金之前利用过渡、临时或过桥融资,以债权或股权的形式直接或通过独立的就业创造实体创造就业.
移民专家分析:只有被移民局认可的"在收到EB-5资金之前利用过渡、临时或过桥融资,以债权或股权的形式直接或通过独立的就业创造实体创造的就业"才能算做EB-5投资创造的就业
3. 程序问题:
一般情况下,美国移民局不会复查早期EB-5流程中所作的决定,且早期决定也假定为适当的.除非有理由相信之前的裁定涉及事实或法律的客观错误,美国移民局应不会复查早期EB-5流程中所作的决定.如果没有事实的重大变更、欺诈或不实陈述,美国移民将不会重新裁定美国移民局之前的主观决定,如商业计划是否全面可靠,估算就业创造合理的经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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