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移民国家,没有鼓励移民政策,但塞浦路斯内政部(移民局主管部门)考虑对符合六类要求的外国人发放相应类别的永久居留许可(移民许可)。
根据塞浦路斯共和国1972年颁发的移民法第5条之规定,符合以下六类要求的外国人可申请塞浦路斯移民许可:
分类A:有意愿在塞浦路斯自雇从事农业,畜牧业以及渔业的人士。此类人士申请塞浦路斯移民签的条件是:拥有从事以上活动的足够的土地所有权,个人可自由支配资金不低于四十三万欧元。该自雇就业情况不应对塞浦路斯整体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分类B:有意愿在塞浦路斯自雇从事矿业的人士。此类人士申请塞浦路斯移民签的条件是:拥有矿权,个人可自由支配资金不低于三十五万欧元。该自雇就业情况不应对塞浦路斯整体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分类C:有意愿在塞浦路斯自雇从事贸易活动的人士。此类人士申请塞浦路斯移民签的条件是:具备相关许可,个人可自由支配资金不低于二十六万欧元。该自雇就业情况不应对塞浦路斯整体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分类D:有意愿在塞浦路斯自雇从事科技行业或科学研究的人士。此类人士申请塞浦路斯移民签的条件是:具备行业相关资质并有一定金额的可自由支配资金,且须证明塞浦路斯对该职位有实在需求。
分类E:获得塞浦路斯某机构或公司永久雇用资格的人士(笔者注:相当于香港移民中的“优才”)。雇主雇佣此人士不应该引起塞浦路斯本地就业非正当竞争。
分类F:在海外(也就是塞浦路斯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有稳定非工资收入(注:“非工资”为笔者加。退休工资在“非工资收入”之列)来源,可自由支配该收入并无需在塞浦路斯从事任何职业或商业活动获得收入并以此维持在塞浦路斯较高生活水准的人士。对该收入的最低要求为:主申请人9568.17欧元年(按目前的汇率相当于9万人民币年),副申请人每人4613.22欧元年。塞浦路斯内政部保留修改该最低标准的权利。申请塞浦路斯共和国移民签的多为此类人士,且其中多数为退休人士。 (责任编辑:管理员) |